為進一步加強醫療行風建設工作,深入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提高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自律意識,根據《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國衛醫發〔2021〕37號)、《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藥監局2020年第105號公告)等規定,制定我院藥械代表接待管理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的藥械代表,是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聘用在醫療機構從事藥械產品信息傳遞、溝通、反饋等學術推廣活動的專業人員(工程安裝維修人員、投標人員除外)。后勤物資、信息耗材、醫療服務、后勤服務等相關企業負責信息傳遞、推銷的工作人員接待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本院相關科室(部門)在此規定中的職責
(一)藥學部、醫學裝備科、后勤保障科、信息科:負責藥械代表的備案登記和接待管理,做好接待記錄;
(二)行政區域保衛人員和門診大廳志愿者服務站人員負責藥械代表的預約登記;
(三)紀委、行風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制度執行情況和相關人員行為規范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人員進行處罰和約談;
(四)保衛科:負責監控醫藥代表在院內的行為活動,對違規人員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相關職能部門、臨床醫技科室:負責管理本部門/科室工作人員行為規范,加強教育監督,禁止違規接觸。
三、藥械代表在我院開展有關產品學術推廣活動,應先在藥學部、醫學裝備科等相關管理部門登記建檔統一管理,原則上每名藥械代表每年至少登記一次,未經登記的藥械代表不得在醫療機構開展有關產品學術推廣活動。
四、藥械代表的接待按照“三定三有”(定時間、定地點、定人員,有預約、有流程、有記錄)原則實行備案管理、預約接待,對未提前預約的藥械代表一律不予接待。接待時間為每周星期二和星期四,門診大廳志愿者服務站或行政辦公區域保衛人員進行預約登記。接待地點為門診辦公室,接待人員做好接待的相關記錄,接待過程全程錄音錄像。醫院紀檢相關部門定期抽查相關記錄。
五、藥械代表只能在藥械代表接待日到我院開展學術推廣活動,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藥械代表接待日來院從事上述活動的,需經我院紀檢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未經允許,藥械代表不得擅自在我院開展業務活動。嚴禁我院工作人員違反接待管理有關規定擅自與藥械代表接觸。
六、藥械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得未經備案或未經我院相關部門同意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
(二)不得承擔藥品、醫療器械銷售任務,實施收款和處理購銷票據等銷售行為;
(三)不得向醫院工作人員查詢藥品耗材的進、銷、存量和使用情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統計藥械銷量;
(四)不得對我院部門和工作人員提供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行為及捐贈、資助、贊助等;
(五)不得推廣內容超過產品的屬性介紹,誤導醫生使用藥品或醫療器械,夸大或者誤導療效,隱匿藥品已知的不良反應信息(醫療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隱瞞醫生反饋的不良反應(事件)信息;
(六)不得以回扣、提成等不正當手段及以旅游、考察、宴請等各種名義和形式進行促銷;
(七)其他干預或者影響臨床合理用藥的行為;
(八)不得有法律法規禁止的相關行為。
七、醫院紀委將組織管理人員不定期深入臨床、醫技
科室及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檢查。如發現藥械代表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在醫療機構進行登記和預約而私下開展業務活動或違規開展業務活動,第一次將情況通報涉事藥品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第二次約談涉事藥品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第三次我院將在3-6個月內停止使用涉事藥品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生產(代理)的藥品、器械產品,并禁止該藥械代表進入我院。
本規定自發布后,請與我院有業務往來的各藥品、器械、醫用耗材、醫學裝備、后勤物資、信息維保等生產企業或服務提供方在30天內,將業務代表相關信息發送至醫院郵箱,藥品聯系郵箱:547127421@qq.com,器械(耗材試劑),醫學裝備聯系郵箱:261075661@qq.com,后勤聯系郵箱:861185621@qq.com,信息聯系郵箱:lsdaijwei@163.com,本規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藥械代表備案登記表